本文转自:河北法制报
姐妹俩为父母购买一套房产,弟弟拒绝出资。父母去世后,弟弟要求分割该房产——
这套房产弟弟有份儿吗?
□ 本报记者 张乔
李丽(化名)生在农村,是家中老大,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。为了供他们上学,父母含辛茹苦,四处打工。三姐弟也非常争气,都考上了大学。
眼见父母年事已高,身体大不如从前,还住在以前的老房子里,孝顺的李丽心里非常不是滋味,就想把父母接到城里居住。但父母怕给她添麻烦,执意不肯。李丽就想在城里给父母买套房子,让他们住得舒适些,自己也能常来看望。
妹妹表示这个想法不错,她也可以出一部分钱。弟弟却说,他刚刚成家不久,手头不宽裕,这笔钱他不出。
李丽与妹妹各出了20万元,给父母买了一套小两居,并在房产证上写了父亲的名字。随后,父母住在这套房子里,直到去世,其间都是李丽姐妹在照顾,弟弟则很少来探望。
这两年,这套小两居升值不少,李丽姐妹决定把这套房子卖掉。这时弟弟却声称该房产作为父母的遗产,他也有一份。李丽姐妹非常生气,训斥其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,现在倒是争着要分钱。弟弟却不依不饶,声称他有资格分得父母的遗产,并与两个姐姐反目成仇。
李丽给报社打来电话,询问这套房产弟弟是否也有继承的资格。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刘鹏飞律师。
刘律师表示,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遗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优先、法定继承补充的原则。
案例中,房产证的登记权利人系李丽的父亲,且父母去世前均没有留下遗嘱。因此,案涉房产作为遗产,子女均享有继承权。也就是说,尽管房子是姐妹俩出资购买的,但在法律上,它仍然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。父母去世后,这套房子就成了遗产,原则上三个子女都有权依法继承。
然而,这里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:姐妹俩出资购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赠与行为?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姐妹俩共同出资购买这套房子,并在房产证上写上父亲的名字,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赠与行为。这意味着,尽管姐妹俩是出资人,但她们已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给了父母。因此,父母去世后,这套房子作为遗产,姐妹俩并不直接拥有优先继承权。
但是,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,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综上所述,本案中,李丽姐妹对其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,结合其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产系其姐妹共同出资购买,故在分配遗产时,应充分考虑各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,而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李丽姐妹应适当比弟弟多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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